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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80号
来源:    时间:2020-03-1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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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王梅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8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安同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安同公司与王梅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认购协议书》,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及付款方式与时间、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已经就商品房买卖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但是,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安同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安同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双方还需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据此,二审判决认定《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并无不当。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