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最高法公报案例:(2000)交提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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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0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行为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与其签订合同的内容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合同有效。
最高院认为:
原审高院再审裁定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犯罪根据不足。即使涉案人员有犯罪嫌疑,也不影响华埠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提起诉讼。
该则案例,就是对“同一事实”和“关联事实”作出准确区分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因此也被列入了最高法公报案例。通过对比最高院和原审高院的审理结果,可以看出两级法院对于本案的犯罪行为与双方的贸易行为是否为同一事实有不同的看法。原审高院认为系同一事实,所以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犯罪行为与双方的贸易行为并非同一事实,而系关联事实,所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至于双方的贸易合同是否有效,将会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进行判断。
(来源: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