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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申1017号】
来源:    时间:2020-04-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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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擅自以单位名义、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合同,
个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院认为:

梁川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铉澈公司与启润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协议》,骗取启润公司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梁川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启润公司起诉要求铉澈公司及担保方天宝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天宝公司抗辩称,因铉澈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川与启润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的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所以该《代理采购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亦应无效。

对梁川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当然导致《代理采购协议》无效,天宝公司为上述《代理采购协议》项下出具《担保书》的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该《代理采购协议》系梁川实施欺诈行为所签订,属于可撤销合同,但鉴于欺诈受害方即启润公司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代理采购协议》有效,《担保合同》亦有效,天宝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