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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4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时,必须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将违反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等的的行为视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案件: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与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467号〕
最高法认为:
最高院在裁判时认为,不能将上述文件等同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上述通知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协议效力的根据。此外,为保护合同的效力进而实现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亦不能简单地将违反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等行为等同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断某种交易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