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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6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若施工单位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了相应的施工资质,则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德江县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6789号〕
最高法认为:
德江县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江公交公司)与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就德江公交公司与征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
再审时,德江公交公司主张,由于征美公司于合同签订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即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最高院在裁判时认为,征美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获得了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德江公交公司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