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当事人以出资不足为由否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张某货、王某文诉巩某荣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在裁判时认为,股东是否全额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仅以股东出资瑕疵否认其股东身份,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全额出资的出资人取得股东权,故巩某荣认为王某文出资不足而不享有股权,不能参与分配补偿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