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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消费欺诈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0-10-3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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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购车合同中,购车人实付金额与销售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销售发票金额确定返还金额。

案件:付某和、辽宁路安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由于兰海与常州凯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尊公司)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自身存在未尽审查及注意义务的过错,且本院认定凯尊公司与兰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证据之一即凯尊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兰海实付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本院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金额确定凯尊公司返还金额,即169000元。第三,兰海为涉案车辆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9700元,该款为合同被撤销给兰毅海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凯尊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