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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0-11-2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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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代书人提前制作代书遗嘱,反映该遗嘱形成过程的视频资料无原始载体,且视频资料无法确定代书人宣读内容与代书遗嘱是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案   件:赫某与贾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2020)京民申337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赫某提交的唐某1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赫某对其提交的唐某1的自书遗嘱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以及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鉴定结论亦无法证明自书遗嘱全文均系唐某1本人书写。其次,赫某提交的唐某1的代书遗嘱,是代书人根据赫某提供的唐某1自书遗嘱,提前在律师事务所制作完成的,而非在征求唐某1意见的情况下现场完成的。反映遗嘱形成过程的视频资料无原始载体,且视频资料的内容无法确定代书人宣读的内容与代书遗嘱是否一致。故,该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存疑。由于无法鉴定,亦无法判断代书遗嘱签名是否唐某1本人所签。鉴于唐某1患有舌癌无法说话的特殊情况,基于遗嘱上述多处存疑之处,二审法院未认定上述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从而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产进行分配,处理并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