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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25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当事人提交的遗嘱内容部分打印、部分手写,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打印并手写,且该遗嘱记载的见证人均不知晓遗嘱由谁打印、由谁书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遗嘱无效。
案 件:王某1与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案【(2020)京民申383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1在原审中提交的遗嘱内容部分打印、部分手写,其作为主张遗嘱真实性的一方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遗嘱系王某3、崔某打印并手写,且涉案遗嘱记载的见证人均不知晓遗嘱由谁打印、由谁书写,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遗嘱无效并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