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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0-11-2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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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当事人死亡后,以该当事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赠与协议未成立。

案   件:杨某英与张某元合同纠纷案【(2020)京民终8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2020)京02民终2296号民事判决的认定,2017年11月20日以邵某富名义与贾某业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时,邵某富早已死亡,邵某富作为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不动产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合同未成立。在《不动产赠与合同》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的情况下,基于该合同发生的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这一物权变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邵某富名下,杨某英作为邵某富的配偶对于案涉房屋享有实体权利,该权利足以对抗基于张某元对贾某业享有的金钱债权执行依据采取的执行措施,故杨某英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