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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0-12-0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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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赠与使用权并非法定的用益物权,也不同于物权期待权,不足以排除处置所有权的执行行为。

案   件:执行案外人、谭某富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5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杨某容与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公司签订《停车位租赁合同》,获得案涉车位的租赁使用权,又与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同时签订《溪谷雅苑储藏室使用权赠与协议》,获得案涉储藏室的赠与使用权。杨某容、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公司对此不存在争议,执行法院亦未否认。但案涉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权并非法定的用益物权,亦不同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期待权,而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能阻碍所有权的变更,故杨某容对案涉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权不足以排除处置案涉车位、储藏室所有权的执行行为。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