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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05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为解决财务及工作事务而拟定,内容体现财务及工作事务问题具体解决方式的协议书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案 件:刘某丰、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127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协议书》的拟定是为解决财务及工作事务,而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以无偿转移所有权为特征。据此,《协议书》制定的背景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二,在判断《协议书》性质时应以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表现及所要达到的目的确定。《协议书》第四条及第五条均体现了财务及工作事务问题的具体解决方式,并不具有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三,二审判决未查明《协议书》第二条所约定商业门店权益的性质。《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相关权益的操作方式,即以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集团)与驼峰公司的约定办理,该约定内容由华夏集团掌握,应由华夏集团举证证明。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