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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分立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0-12-1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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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以股东结构不同为由否认公司分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新华文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安徽道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18)皖民申 34号】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公司的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从合肥济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道济置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看出,两公司共同并存两年,亦进行了公告登记,而公司的分立不能以股东结构不同否认道济置业公司系从合肥济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分立的事实,文景苑业委会的该项申诉主张不予采信。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