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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11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当事人以分立后新设公司承接分立前公司项目为由,主张该公司之间存在私自转让项目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深圳市横岗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新坡塘分公司、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粤民终 1116 号】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2006 年 9 月 14 日,中孚泰建筑公司与新坡塘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新坡塘居民小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进行新坡塘村旧改项目开发。双方对合作模式、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2007 年 6 月 11 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对合作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孚泰建筑公司的分立成中孚泰建筑公司与中孚泰地产公司。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新坡塘分公司主张中孚泰建筑公司存在私自转让项目的行为,但中孚泰地产公司系从中孚泰建筑公司的分立而来,中孚泰地产公司部分承接案涉合同的履行,是公司分立的结果,中孚泰地产公司与中孚泰建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项目转让合同关系,中孚泰地产公司未向中孚泰建筑公司支付任何合同对价,中孚泰建筑公司也未从中谋取利益,原审判决对新坡塘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