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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28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承双方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价格条款予以变更,且一方在月结算中从未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的,应视为其对于已经结算的价款并无异议。
案件:哈密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466号】
法院认为:
关于海达工贸公司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的问题。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的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对合同价格条款予以变更,且哈密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工贸公司)在月结算中从未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款,应视为其对于已经结算的价款并无异议。海达工贸公司称实际运距超过合同约定运距,提前解除合同使其造成损失,但该问题属于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海达工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履约超过约定范围或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对前期运距较长属于明知,也未提出异议,故海达工贸公司以其前期实际运距大于合同约定运距主张增加运距差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