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06-24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受伤时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案例名称:溧阳市意中景木业有限公司与蒋某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20)苏民申1052号】
【法院认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蒋某初的工资标准,因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按照劳动者受伤时常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41元/月计算,符合合理性原则。溧阳市意中景木业有限公司关于应按溧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蒋某初工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