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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1-06-2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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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对劳动者工伤申请作出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另行主张有关工伤待遇。


案例名称:关某涛与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1)新民申890号】

【法院认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人虽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在垫付医疗费用一案中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认定,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因申请人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对申请人工伤申请作出认定,二审法院据此告知申请人其有关工伤待遇之请求,可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另行主张,亦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