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规则(六)
来源:    时间:2021-08-14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

当事人的报酬由第三人支付,其提交的工作服及微信招聘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件:李河、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1)鲁民申2625号】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河原审中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服、微信招聘信息截图等以证明其与路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查,路通公司提交的其与李清松签订的车辆承包协议约定李清松自行承担车辆用油、维修、保养工作,自行聘用驾驶员及辅助劳务人员。李某河自认于20179月到路通公司工作,但至20181231日之前李某河的报酬均由李某松支付,李某河提交的工作服及路通公司的微信招聘信息亦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对其上述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在李某河未提交路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