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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1-10-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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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对装饰装修合同属性的认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由列明的位置来判断,即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薛刘营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6民初41号

【争议点】

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薛刘营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个阶段。在一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所签订的委托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

在判断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应当首先明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列至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因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所以在判断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认定。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的要求更符合施工合同的一种,因此将其认定为施工合同更为适宜,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由此可知,在本案中原告惠东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并无相应的资质,并且案涉属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因此即使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但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