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共同饮酒人以自身处于醉酒状态而无意识实施劝酒、逼迫饮酒行为,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吴某生、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20)闽民申383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聚餐时吴某生与郑某明并未在同一桌用餐,吴某生对于郑某明殴打脸部一巴掌的行为发生在吴某生桌,且此前双方均有饮酒行为,结合吴某生再审申请中自述的“吴某生认为郑某明来敬酒自己又没有喝,喝酒又慢等因素,双方发生论理冲突”等内容,认定吴某生存在劝酒行为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此,二审判决根据事发当晚的视频监控显示,认定吴某生在明知郑某明不愿意继续喝酒的情况下,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其喝酒,并有打郑某明脸部一巴掌,属于恶意劝酒行为,该行为与郑某明后续高空坠亡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吴某生承担5%的责任即各项经济损失55981.11元(1119622.2元×5%),并无不当。至于吴某生是否醉酒与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并无必然联系。故吴某生主张的其已酒醉即使属实,也不影响本案二审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