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业主的私有车库属于业主的专有权范围,业主委员会以业主违反其对共有区域行使管理职能为由拒绝为业主进行车辆登记并收取停车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诸某清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龙沈花园金谷园业主委员会业主专有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民终1492号
【争议点】
诸某清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龙沈花园金谷园业主委员会因业主专有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公告》的效力确认以及车辆登记和费用收取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金谷园业委会为解决停车难题缓解小区停车困难的实际,根据《业主管理规约》的授权发布了《公告》,无论是《业主管理规约》还是《公告》都是对公共部分管理职能的规定,不能以小区资源紧张为由而侵犯业主的个人权利,亦不能突破其对小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管理的职权范围。在本案中,诸某清根据《公告》要求登记2部车辆,其本质属于诸某清作为该小区386户业主之一遵照《业主管理规约》《公告》规定平等行使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但诸某清对其私家车库所享有的业主专有权不受《公告》约束,金谷园业委会根据《公告》以诸某清已登记两部车辆为由拒绝为诸某清登记第三部车辆并收取停车费,属于超越业委会管理职权而侵害业主对其专有车位的使用权, 属于对小区业主专有权的侵犯。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应受到业委会对共有部分管理的侵犯,因此应责令金谷园业委会限期为诸某清登记第三部车辆并免收停车费。同时,考虑到私权利的行使亦应最大限度遵守和维护小区停车秩序,诸某清登记的第三部车辆应限于其私家车位停放,而不宜变相扩大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