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在业主专有权纠纷中,法院能够推定是因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不要求受害一方尽充分举证责任即可判定业主承担相应损失
案例名称:赵某与陈某业主专有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3民初14047号
【争议点】
赵某和陈某因业主专有权管理不当造成的侵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经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在一审中,当事人就是否因陈某对其阳台管理不当造成赵某损失并承担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可基本查明,在赵某居住的房屋阳台发生漏水后,赵某多次报修并由物业公司上门进行检测,但均未发现漏水点。在物业公司至陈某房屋内查看后发现阳台已经装修、地漏也移位,要求业主陈某将阳台管道撬开封闭部位及地漏部位进一步检查时遇阻。在诉讼后陈某自行委托装修公司对其阳台地面予以撬开,重新铺设水泥并进行漏水实验,目前赵某的阳台不再发现明显滴水、漏水的情况。鉴于本案中赵某放弃对于导致阳台漏水原因及修复方案申请司法鉴定,但陈某自行对其阳台地面修复后的确再无赵某房屋阳台漏水的现象。故本院认为,尽管赵某未尽充分的举证义务证明陈某的侵权事实,但陈某是否存在对赵某阳台漏水构成成因,本院认为该可能性无法绝对地予以排除。故赵某要求陈某对于赵某的实际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于法不悖,本院可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