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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1-12-2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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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一方以行政审批未通过而使土地交付义务未履行,请求以合同相对方实际损失为限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

【争议点】

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挺虎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原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挺虎公司主张国土局支付逾期交地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首先,由于案涉土地曾经是仙游县政府机关所在地,根据2018年10月10日颁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内容可知,县政府迁址需要经上级部门审批,且经过审批之后国土局才能依约交付土地。因此。在仙游县政府的迁址手续审批通过之前,不能从案涉土地搬迁出去,因此,国土局无法依约向挺虎公司交付案涉土地。其次,违约金作为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补偿金,又作为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并在违约时的惩罚金,在考虑违约金数额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违约方的主观违约性。由于国土局对案涉土地交付义务的履行没有主观的违约故意,且国土局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案涉合同义务,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认定应当以弥补挺虎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