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他人因恐惧采取躲避饲养动物尾随所诱发的伤害,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被害方以此为由请求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唐某怀、刘某阳、湖南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湘民申443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刘某阳为老年人,其在遇见涉案犬之后,由于担心案涉犬只的攻击,故采取躲避该犬只的方式进入小区的楼梯间,由于案涉犬的尾随并吠叫,因此刘某阳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合情合理,虽然案涉动物的饲养人唐某怀在事发时快速上前进行安抚,但刘某阳的受伤与唐某怀饲养的动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法律所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当不仅仅限于动物直接攻击所导致的损害,还应当包括是他人因惊恐等导致的心理上、生理上的伤害,以及基于恐惧心理而采取躲避等防范措施所诱发的其他损害。因此对于本案中唐某怀再审申请的其不对唐某怀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