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职工因工作原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亡故的,享受工伤赔偿后近亲属申请一次性补助金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宋某远、李某清、宋某为与辽源市东星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吉04民申2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提倡与褒扬,但根据国办发(2021)39号“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前提是,只有在不属于:“(1)符合烈士条件享受《烈士褒扬条例》待遇;或(2)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或(3)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三种情形下,才能根据该文件向有关部门主张(“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本案中,宋某永因见义勇为行为亡故,三申请人已经以工亡赔偿协议形式按工亡赔偿标准实际得到赔偿、救助,并得到省市相关奖励,现再提出享受三种情形之外的一次性补助金待遇,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