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见义勇为人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杨某海与鸡西市隆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黑民申20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此规定,自然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纠纷时才可主张,而本案是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而非侵权案件,杨某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杨某海此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