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见义勇为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致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受益人仍应对见义勇为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案件:王某、潘某芳与柴某龙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号:(2018)吉02民终179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柴某龙的先行行为是将王某、潘某芳送医治疗行为,而非共同饮酒行为。本案中柴某龙驾车将王某、潘某芳送医治疗是为了使王某、潘某芳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防止损失发生的救助行为,即使柴某龙对明知其酒后、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仍然驾车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但王某、潘某芳作为救助行为的受益人仍应对柴某龙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酌定判决王某、潘某芳补偿柴某龙3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