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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2-06-2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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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名称:韩某与钱某彬、陶某民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 1204 民初 1033 号

【争议点】

韩某与钱某彬、陶某民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在一审中,当事人就被告是否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案中,案外人钱某梅受两被告委托与原告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原告韩某与被告钱某彬、陶某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按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通过邮寄及电话等方式通知被告到庭,被告未到庭,案外人到庭说明已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且款项按被告指示偿还了相关债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