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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6-1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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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 5 年上市交易的,因违反国家政策,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名称:张某 1 与乔某山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内 01 民终 3874 号

【争议点】

张某 1 与乔某山、张某 2、第三人张某 3 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签订的定金收条是否合法有效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2017年4月8日,张某1与乔某山签订定金收条,该收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价款、相关费用的负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实为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由此可见,经济适用房系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上市交易等均存在限制。张某 1 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手续便上市出售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该合同违反国家政策,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正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