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存有争议致使保险事故赔偿无法确定的,依据近因原则处理。
案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李某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豫07民终107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合同即约定保险人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对于暴雨所致发动机进水是否赔偿却无明确约定,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就上述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且不存歧义。在双方对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投保人投保合同的目的等,本案情形通常理解为车辆因暴雨造成车辆被淹,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暴雨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首要和直接原因,是引发事故的有效近因,保险责任承担遵循因果关系近因原则,因此案涉发动机损坏应属于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范畴,故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险不予赔偿的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