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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2-08-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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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被保险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违法驾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案件:陈某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赣民再20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驾驶证是允许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凭证,持有驾驶证才具有驾驶资格。本案中,肖某的驾驶证因违法行为已被公安交管部门暂扣,其驾驶资格已被公安交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予以限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肖某不得驾驶机动车。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处于肖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此时可以视同肖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及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肖某驾驶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太平洋财险兴国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故太平洋财险兴国支公司关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违法驾车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