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案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衡阳腾誉置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彭某艳、徐某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湘03民终26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现为21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25条第2款(现为2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彭某艳、徐某英与腾誉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彭某艳、徐某英作为当事人向建行湘潭分行提出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