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针对逾期后至合同解除期间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偿还责任的划分依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
案件: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7民终682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金某萍作为借款人,中服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东阳农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东阳农商行作为贷款人,已按合同履行了相应义务,有权要求金某萍、中服公司依约履行义务。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解除后,东阳农商行作为担保权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即中服公司返还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一审法院考虑到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特殊性(即涉案贷款实际上由东阳农商行直接支付到了开发商中服公司的账户)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诉累,对逾期后至合同解除期间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和合同解除后应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分别作出处理。对逾期后至合同解除期间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判决由金某萍承担归还责任,由保证人中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