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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烂尾楼停贷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2-09-0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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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违约致按揭贷款合同解除时,为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购房者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由开发商承担。

案件:莫某、卢某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与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12民终4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即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即购房者应当返还所贷全部款项,银行应当返还购房者已经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但如果机械地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则会导致三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在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者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应由开发商承担。具体到本案,从合同内容来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支付房款,伟弘公司交付房屋;在按揭贷款合同中,邮政银行将购房者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伟弘公司,伟弘公司系实际用款人,购房者并不支配贷款,但需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合同均能正常履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保持平衡。但本案中,因伟弘公司不能交付房屋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均解除,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具体表现为:伟弘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的首付款及邮政银行的按揭贷款;邮政银行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对购房者、伟弘公司的债权;而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支付了首付款,且还需偿还按揭贷款,造成购房者非但得不到房屋,反而背负债务,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因此,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伟弘公司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邮政银行,购房者已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亦由伟弘公司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