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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9-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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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公正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减轻一方的举证责任。

案件: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恒基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产品与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由于专利法并未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作特别规定,而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如果机械的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公正,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恒基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精品与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对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已尽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恒基公司拥有并且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以支持其不侵权主张,因此,恒基公司抗辩称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没有完成初步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不应转移给恒基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