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动汽车生产者,应当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但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且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车辆管理信息亦证实,涉案车辆自燃之前,发生了电池绝缘故障。事故发生后,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还因电池绝缘故障召回了部分车辆,其中包含涉案车辆同类型车辆。案涉车辆系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电池部分作为配件,是否由其生产,不影响其作为车辆生产销售者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