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2-10-10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三:

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当一方实际履行了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后,应当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件:夏某兰、夏某红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19)川民申72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文与被申请人唐某平虽未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但从本案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来看,唐某平与唐某文之间订立了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且唐某平也实际履行了对唐某文的扶养义务,双方事实上已形成遗赠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按照协议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五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规定,唐某平在履行了扶养义务后有权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唐某文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