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主张对共有物的一部分享有排他性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王某某与李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号:(2021)京民申81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已经生效的(2020)京0106民初158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1603室房屋为安置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共同财产。因此,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对该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现王某某要求其一人对于1603室享有排他居住使用权益,于法无据。对于调取报警记录问题,因该证据并非审理案件必须的主要证据,两审法院未予调取,不违反法律规定。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