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家庭成员以遗嘱方式处分共有的土地经营权,遗嘱相应部分无效。
案件:阿某、玉某某等共有纠纷
案号:(2021)新民申25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条规定反映出农村土地承包的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家庭成员中一人或数人死亡时,不发生继承问题。本案中,在案证据《昭苏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分户登记表》《不动产登记簿》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足以证明案涉土地为面积计90亩的口粮地,杨某某、玉某某等人作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经营权。杨某某以遗嘱的方式对案涉土地进行分配,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遗嘱中该部分内容当属无效,玉某某、杨某某1、海某某某、买某某、阿某、杨某六人继续平等享有该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