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翻建扩建,翻建扩建部分仍属于所有共有人共同所有,其可以在共有物分割时酌情多分。
案件:崔某等与苑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147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69号房屋原系崔某某与樊某某的共同财产,崔某某与樊某某死亡后,崔某某1一家对69号进行翻建、扩建后形成的房屋,仍应属于其二人的遗产,由继承人崔某某1、崔某某2、崔某某3共同继承。崔某某3死亡后,属于崔某某3的财产份额应由崔某某3的继承人苑某某、苑某某1、苑某某2继承。在全部继承人未对69号房屋进行继承前,69号房屋处于共有状态。现69号房屋已拆迁,崔某某2作为共同共有人,请求分割69号房屋拆迁后所得利益,于法有据。因崔某某1一家长期居住在69号并进行了翻建、扩建,对于拆迁安置利益的获得崔某某1贡献较大,应当酌情多分。基于此,一、二审法院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各方当事人应享有份额,处理结果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