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共同共有物发生价值变动,共有人之一主张以发生价值变动前所达成的方案进行共有物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号:(2022)沪民申1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平凉路房屋住房调配单显示该房屋是为解决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而增配给系争房屋的全部家庭成员,一、二审法院基于平凉路房屋的增配性质及面积较小等因素,认定李某某1一人可参与系争房屋动迁利益分配但应少分,系将系争房屋利益与平凉路房屋利益作为整体进行考量,当属正确。故平凉路房屋是否已纳入动迁范围,是否很快可实现动迁利益不影响李某某1参与系争房屋动迁利益的分配。同理,李某某1再审主张存在家庭内部协议、其有权获得系争房屋一半的动迁利益,即便李某某1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真实,但该材料形成于1993年8月,早于1995年增配平凉路房屋,相关内容并未将平凉路房屋权利考虑在内。故在一、二审法院将系争房屋利益与平凉路房屋利益作为整体进行考量作出李某某1可参与系争房屋动迁利益分配认定的情况下,李某某1再主张其有权获得系争房屋一半的动迁利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