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裁判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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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6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二:
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证明其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件:徐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销售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25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徐某某主张其系挂靠在丹东二建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中石油丹东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但徐某某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中石油丹东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且中石油丹东分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均不认可徐某某系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故徐某某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中石油丹东分公司主张权利。现因吉林石化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原审裁定驳回徐某某起诉并释明其或丹东二建公司应依法向吉林石化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