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1、实际施工人与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就借用资质施工事宜签订的挂靠或类似性质的协议无效。2、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签订的协议,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协议无效。
案件: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28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就借用资质施工事宜签订的挂靠或类似性质的协议,即所谓的对内法律关系,依法应属无效;而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签订的协议,即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无效,则需要根据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事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审查判断;若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所签协议无效,反之则协议有效。本案中,中原轨道公司通过中铁上海局二公司借用中铁股份公司的资质投标,并在中标后以中铁股份公司名义与华邦建投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体负责案涉工程第四合同段工程的施工,系中原轨道公司借用中铁股份公司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不属于再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基本事实清楚。现没有证据证明华邦建投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原轨道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中铁股份公司进行投标、签约的事实。由此,中原轨道公司与中铁股份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而以中铁股份公司名义与华邦建投公司所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