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案外人受让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款债权的,可以取得案件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巴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0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服中心作为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汉中公司支付工程款。段某为山河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现参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有权在发包人建服中心欠付山河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请求建服中心向其支付工程款。嘉鸿公司基于从段某、汉中公司受让案涉工程款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判决认定嘉鸿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建服中心关于嘉鸿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