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了招投标的过程,是判断其与承包人之间是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的关键。
案件: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单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鑫源公司参与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单某某以鑫源公司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参与了投标全过程,并在中标后以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次日,单某某与鑫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鑫源公司将该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义务交由单某某履行,单某某承担工程实际施工内容、全部项目管理工作及所需费用,并向鑫源公司交纳管理费。因此,单某某系借用鑫源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与鑫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单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工程对管委会享有工程款给付请求权,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