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抚养费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3-02-24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一:

如公积金一类的无法直接支取使用的收入,不应计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月固定收入之中。

案件:张某伏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闽民申152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张某主张伏某的月收入为117788.56元系包含公积金和绩效收入。公积金系无法直接支取使用的收入,而其所主张的绩效收入16253.82元,无法确定每月绩效的数额,且绩效收入是不固定的。因此,绩效收入与公积金不宜计入伏某的月固定收入。扣除该两项之后伏某的月实发收入5902.59元,与原判决确定伏某的月收入为5800元相差无几。故原判决认定伏某每月承担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