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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学历欺诈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3-02-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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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伪造学历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及时行使解除权,不能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南通森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方某斌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1)苏06民终18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森蓝公司解除与方某斌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方某斌应聘森蓝公司的岗位是驾驶员,森蓝公司在招聘该岗位劳动者时,对学历和资格证书、履历等未提出明确的特殊要求。方某斌对中专相当于高中的认识有误、表格填写不当,但无证据证明方某斌存在学历造假与欺诈招录单位的主观故意,且是否高中学历与森蓝公司招录驾驶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并非密不可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伪造学历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必须及时行使解除权,不能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方某斌2015年5月入职,开始从事驾驶员岗位,自2017年起森蓝公司即安排其至管理岗位,森蓝公司对方某斌的工作也认可,颁发其多份荣誉证书。森蓝公司2020年9月26日才以方某斌学历造假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不具备单方解除合法性。一审认定森蓝公司违法解除,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