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届满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录用的,该期限应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案件:邓某、甘肃岚洋科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22)甘民申165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案涉招聘简历表中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应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该合同于2018年9月8日期满。又因案涉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应当延续。2018年12月3日,邓某产假期满后,双方发生争议,邓某也未到岚洋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