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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3-04-0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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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个阶段,即使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不能达到职务要求、不能按入职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等情形

案件:山西千禧中环禧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22)晋民申187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关系中一般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主体,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受派遣单位的管理。但是就本案而言,李某某的考勤由公司统计并管理,李某某的工资由禧悦公司打入其个人账户,《关于李某某请假的回复通知》系由禧悦公司做出。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第三方派遣公司或其他李某某并非直接由禧悦公司进行管理的证据,结合李某某在禧悦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个阶段,即使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不能达到职务要求、不能按入职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等情形。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未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