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导致现场送达未果的,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新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基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针对中铁公司诉请变更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重新公告送达,存在程序问题的主张并不成立。一审法院按新基业公司工商注册的地址送达未果后进行了公告送达,二审中,新基业公司自认因内部原因公司无人管理导致一审法院未能现场送达。并且,中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变化系在原诉请基础上,减少部分诉请,并未发生事由的实质性变化,对此一审法院程序并无违法之处。